崔常松律师亲办案例
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予批准逮捕刑事案件
来源:崔常松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04
浏览量:1114


枣庄刑事辩护律师崔常松成功办理一起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予批准逮捕刑事案件

2015915日李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920日,李某某妻子来到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委托辩护手续。

通过律师会见了解到:李某某从事买卖高档二手车生意,涉案车辆系李某某在广州购买,在购买前,李某某多次询问该车辆情况,并存有多次电话录音,录音内容显示:该车辆是借款质押车辆,因借款人无法还款,车主同意以该车抵债,买车人保证车辆来源合法。李某某通过和卖车人见面,发现该车辆存放在地下车库,车辆布满了灰尘,李某某并看到了该车的质押手续,进行了车辆买卖。付款前,李某某通过车辆查询平台了解到该车辆不是盗抢车,车辆显示正常,购车后发现该车户被法院查封。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源于20075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针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这一犯罪行为,将刑法第312条规定的关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解决了实践中比较常见又容易引起争议的几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盗机动车行为的法律问题。

20066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对原《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进行了修改。2007511日,根据《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了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盗窃、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罪名。2007116日,"两高"正式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正式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本罪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对于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

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如在一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收购,主要是针对1992年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要注意区别"收购""收买"的区别,收买是指买赃自用,其主观上是一种贪图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

该案件存在以下几个疑点:1、李某某购买该车辆时法院该车辆存放在地下车库内,布满灰尘(存放时间至少半年以上)若是盗抢车辆,车主应及时报案;2、李某某事前已经多次电话录音询问该车辆情况,表明其主管上不具有购买赃车的故意;3、李某某购买该车辆比正常市场价格只是稍稍低了一点。

律师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律师并将录音制作成光盘,及其本人书写的购车经过、付款记录、购车现场视频,车辆查询平台截图等证据材料递交给检察院。

律师同时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认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了解到,李某某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管犯罪故意和客观行为,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李某某在购买该车前,曾经查询该涉案车辆,根据查询得到的信息显示并非盗抢车。

通过购车前李某某与卖车人的通话记录显示:涉案车辆是因为车辆所有人经常赌博,车辆出卖人“放局”,把钱借给了车主,并且出具了借款条。卖车人将车主行驶证、身份证复制件,协议书等车辆手续交给李某某。李某某电话落实协议书签字均是车主本人签署。况且,该车辆在买车人手中半年多了。

因此,本案车辆买卖行为只是民事法律行为,不涉及到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涉是嫌越权办理经济纠纷案件,辩护人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实,对李某某不予批捕。

最终,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目前证据认定李某某涉嫌犯罪不充分,对李某某不予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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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常松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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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崔常松
  • 执业律所: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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